原告阮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被告阮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现年38岁,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阮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沈××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