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溆浦县X乡X村第八村X组。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又名舒X),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县长。
溆浦县X乡X村第八村X组与溆浦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山林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在(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前已经对溆浦县X乡X村第八村X组与溆浦县X乡X村第一村X组山林权属纠纷立案受理,并于2010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补正材料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未在《补正材料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0年7月7日作出《视为撤回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通知书。被执行人溆浦县人民政府在(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溆浦县X乡X村第八村X组与溆浦县X乡X村第一村X组山林权属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并在(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做出了处理结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贤良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马国庆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建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