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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路。

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0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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