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路。
被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0年12月10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