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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新晃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

被告新晃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姚某华,湖南西南(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新晃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光经

审判员姚某桥

人民陪审员傅代喜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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