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县XX。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XX诉被告曹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中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曹X立即归还原告彭x元借款;2、依法判令被告曹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曹X于2010年12月6日向原告彭XX借款x元用于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曹X于2011年7月31日前还原告彭XX借款x元,于2011年10月31日前还款x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曹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中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睿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