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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长青诉被告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浑南新区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新区分局、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强制拆除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柏长青诉被告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浑南新区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新区分局、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强制拆除行为一案,因本案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审理,请查收。

附件:卷宗一册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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