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某某,男,19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某,女,19XX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缪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缪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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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