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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缪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缪某某,男,19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某,女,19XX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缪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缪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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