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宾某某,女,19XX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地址:株洲市石峰区。
负责人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宾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宾某某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宾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原告宾某某承担。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