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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马某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马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补付原告马某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马某自2011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马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原告马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陈接娣

书记员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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