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马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补付原告马某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马某自2011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马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原告马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陈接娣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