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240000元,现已偿还20000元以外,尚有220000元没有偿付。另查明,被执行人石某因做生意亏损,暂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2012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向本院领取了债权凭证,据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