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贸易商行,住所地崇明县XXXX。
投资人陈玉琴。
被告樊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贸易商行与被告樊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XX贸易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京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