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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夏某,女。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被告夏某的委托代理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都是再婚。双方原来相识多年,原告对被告印象不错,看到被告孤身带着女儿,没有工作,生活艰难,所以与被告结婚了。婚后原告非常珍惜这段婚姻,生活开支都由原告承担,工资卡都交给被告。但不久后,被告阻止原告探望前次婚姻的女儿,发生争吵,被告还对原告的活动疑神疑鬼,经常晚上争吵,不让休息。2006年2月,被告将原告的动迁款私自划到其名下。另外,目前所共同居住的房屋,2004年要买下产权,原告出资20万元,被告出资10万元,而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及被告女儿三人名下。被告在钱财上过分贪婪,情感上严重冷漠。原告已经心灰意冷,原告已患绝症,极需一个宁静宽松的生活环境。原告曾于2009年初向法院提出要与被告离婚,当时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的离婚诉请没有得到支持。自2009年2月判决后,被告根本没有要求和好的表现。事到如今,原告只能再次起诉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动迁款人民币572,240元,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某房屋。

被告夏某虽然未到庭答辩,但在被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被告明确表示,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目前是在住院期间,身体极度虚弱,病情严重,被告的身体状况承受不了离婚的打击。虽然双方夫妻矛盾一直存在,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仍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被告愿意做出努力和改善。另外住房问题,一旦离婚,将会造成被告的居住困难,被告也没有能力承担任何补偿款。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代理人认为,经过之前和被告的接触,被告的身体和心理状态都比较差,在被告目前的身体状况下,原告急于离婚对被告身心不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曾于2009年1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被告本人未到庭答辩,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具有一定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邓某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扬

审判员程文华

代理审判员王刚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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