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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执行的过程中,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和好,并同意不进行财产分割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宁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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