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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翟某甲、张某乙、付某某、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翟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向昌,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爱青,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翟某甲、张某乙、付某某、安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某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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