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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范某某、何某某、陈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中国大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丁,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卞海,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龚震,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何某某、陈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6月23日7时05分许,何某某驾驶行驶证所有人为陈某的苏x轿车沿江阴市芙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夏港街X路交叉路口时,车辆右侧与沿葫桥路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傅某丙(X年X月X日生,江阴市人)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傅某丙受伤,经江阴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7月27日,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澄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及过错责任的认定:何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时,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傅某丙驾驶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双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何某某与傅某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傅某丙被送至江阴市中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共花去医疗费x.10元。何某某已支付x元。为赔偿问题,2010年9月8日,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x.10元、丧葬费x.50元、死亡赔偿金x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67元、其他损失1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该款在交强险范某内承担),共计x.27元;2、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某内赔偿12万元;3、何某某、陈某扣除已支付的x元,尚需赔偿x.82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大地保险公司和何某某、陈某负担。

另查明,范某某与傅某丁(1990年去世)婚后生育三子二女,其中长子即死者傅某丙。傅某丙与吴某乙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傅某丙、傅某丁。

一审中,双方对傅某丙死亡造成的以下损失均无异议:医疗费x.10元、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误工损失800元、交通费800元、丧葬费x元(x元/年÷12个月×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x元/年×5年÷5人)、其他损失169元。

还查明,苏x轿车所有人为陈某,何某某系借用该车发生事故。大地保险公司为苏x轿车承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12月17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16日二十四时止。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医疗费票据、户籍资料及有关部门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原告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有:首先,对审理中原、被告无异议的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对原、被告有争议的损失:1、死亡赔偿金,傅某丙系江阴市常住居民,死亡时66周岁,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的标准计算14年。即死亡赔偿金为x元(x元/年×14年)。故对何某某认为傅某丙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13年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采信。2、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到造成人身损害案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3万元。综上,傅某丙死亡的损失为:医疗费x.10元、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为x元、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造成的误工损失800元、交通费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其他损失1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x.10元。

二、关于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某担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某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大地保险公司为苏x轿车承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满足以下二个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某内予以赔偿。(1)保险保障的范某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2)交通事故非受害人故意导致的。《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未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况且本案中何某某具有驾驶资质,未及时参加年审,不能等同于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因此,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的赔偿均满足条件,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某内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傅某丙死亡后的损失予以赔偿。对大地保险公司提出何某某持过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仅在责任范某内垫付相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何某某借用陈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力及运行利益的归属的原则,何某某在借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何某某作为赔偿主体,按照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陈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起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事故,且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傅某丙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何某某的赔偿责任。故对超过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损失部分,应由何某某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傅某丙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按照胜败诉的比例予以分担。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傅某丙死亡后的损失x.10元,由大地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12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由何某某赔偿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x.06元,扣除已支付的x元,尚应赔偿x.06元,何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其余损失,由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自负。二、驳回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负担271元,由大地公司负担426元,由何某某负担153元。

大地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何某某在事发时不具有驾驶资质,属无证驾驶。2、死者已经年满67周岁,本身属于法定被抚养对象,因此在死亡损失中计算相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审判令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对其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辩称:不管死者年纪多大,只要有父母在世,就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何某某辩称:何某某只是驾驶证未按期年检,但并未丧失相应驾驶资格,且事后交警部门也颁发了新的驾驶证,并注明有效时间从事故之前的2010年5月31日起算。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当维持。

被上诉人陈某未作答辩。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已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何某某向法院递交了其补领的证号为“x”的机动车驾驶证,该证登记的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5月31日,准驾车型为C1,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有效期限为10年。以此证明何某某的驾驶资格没有中断。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对该驾驶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由于当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何某某的驾驶证过期,现被上诉人何某某提供的新证据并非事故发生前年审的驾驶证,应以责任认定书对何某某驾驶证的描述为准。

另查明,公安部“第X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该规定第四十二条又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因该原因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还查明,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对傅某丙死亡所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未否认,仅认为计算方式不应为被上诉人范某某、吴某乙、傅某丙、傅某丁所主张的“x元×5年÷3人”,而应当为“x元×5年÷5人”。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驾驶证》、原审庭审笔录、当事人二审陈某、《规定》等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为:1、《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当如何某解,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何某某驾驶证未按期年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主张免责2、死者是否因年满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而免除其法定赡养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可据此免除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某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此处的“财产损失”应当结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和第十九条进行理解,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物质性损失,而非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得赔偿的损失。其次,此处的“未取得驾驶资格”与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所称的“无证驾驶”在文字表述上存有显著区别,因此,是否可以等同适用应当参照《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具体理解。虽然《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内申请换证的义务,但从《规定》第四十二条可知:机动车驾驶证在超过有效期一年以内未换证的,主管部门仍保留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即便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领被主管部门注销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仍可以恢复其驾驶资格。结合何某某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以及该驾驶证所载明的有效期限,可以推定在2010年5月31日至事故发生之时,虽然何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超出有效期限,但其驾驶资格仍然保留。因此,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主张何某某无证驾驶,本案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条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受害人傅某丙对其母亲被上诉人范某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虽然傅某丙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人,但并不因此而免除该义务。且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在原审时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其计算方式已经确认,其再就此提出上诉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事故损失,并根据案件事实得出相应费用,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据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胜诉、败诉情况确定由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负担部分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结果亦为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华明

代理审判员沈君

代理审判员林中辉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倩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修正)》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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