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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湖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

被告湖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湖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张勤

二O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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