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开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
被告湖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马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湖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李双临
人民陪审员张勤
二O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