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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XX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程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程某某

申请人蒋某某申请被申请人程某某其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某某价值x元的财产(湘x小型汽车一辆及银行存款)。申请人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程某某所有的湘x小型汽车一辆或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程某某价值x元的银行存款。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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