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0年8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0年8月13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姚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下午14时,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以帮助同村妇女李x(曾用名:李xx)安装小水泵为借口到其家中,先是对李x进行语言调戏,然后采取强拉硬拽手段抚摸其乳房,致使被害人李x因惊吓瘫坐于地上,被告人陈某某方才离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的陈某、证人李xx、陈xx、朱xx等人证言、发破案报告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2年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韩冲
审判员马广富
审判员崔岩
二O一O年十一三十日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