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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寻衅滋事罪经安仁县检察院批准,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安仁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1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县佳诚宾馆与一个叫“超超”的女孩发生矛盾并当场打了“超超”一个耳光,后“超超”打电话叫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过来与尹某某理论,由此双方发生冲突。随即,尹某某纠集何某某、李某旭(均在逃)、陈某、凡某某(另案处理)、“伟伟”、“圆圆”等人拿上早已藏好在佳诚宾馆板梯间下的砍刀追砍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当王某某、陈某某等人逃进城关派出所后,尹某某、凡某某等人才放弃追砍。事后,尹某某认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是受黄某丁指派,便决定报复黄某丁。于是又纠集何某某、李某旭、陈某、凡某某、“伟伟”、“圆圆”等人在安仁县X镇寻找黄某丁欲对其实施报复,并将这个消息告诉了李某丙、李某乙等人。当天晚上19时许,黄某丁在城关镇X路大市场对面加油站加油时,被李某丙、李某乙、侯勇三人看见,李某丙以聊天为由拖住黄某丁,李某乙则在一旁打电话给何某某,何某某接到电话后就与尹某某、李某旭、“伟伟”、“圆圆”等人坐上彭金波开的面包车赶到加油站,李某丙等人去了老正街吃饭,尹某某、何某某等人则以有事商量为由将黄某丁带上面包车并将车开至八一路与往禾市X路口处,几个人手持一米左右长的柴刀将黄某丁砍伤,并将黄某手机拿走。经法医鉴定,黄某丁的伤势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丁的陈某,证人李某丙、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安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及被告人尹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随意欧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某积极组织、实施犯罪,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负责。鉴于被告人尹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伍文清李某红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单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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