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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834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合伙纠纷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肖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基本情况略)。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志辉

审判员谷敏

人民陪审员郑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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