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X乡X村欧家组。
负责人吴某某,该组组长。
原告资兴市X乡X村永顺龙组
负责人黎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人理人吴某某,男,1968年出生。
被告珠海市美地环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州大道X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乡X村欧家组、资兴市X乡X村永顺龙组与被告珠海市美地环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X乡X村欧家组、资兴市X乡X村永顺龙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