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2000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昌明,湖南宇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资兴市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住所地:资兴市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略)事务所(略)。
被告欧某某,又名欧X,男,1963年出生。
被告曹某某,女,196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家晔,湖南宏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丙,男,1972年出生。
被告何某某,女,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贤锋,湖南宏法(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资兴市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欧某某、曹某某、李某丙、何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