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申某某,河南红旗渠(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组织卖淫”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改平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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