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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本村村民“老鹰”(基本情况不详)等人,驾驶铺有塑料布的摩托三轮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234--18井,打开该井储油罐阀门放油时,被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巡逻队员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被盗原油0.87吨,价值3740余元。案发后原油已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宣读了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X群、李X强、陈X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对讲机二部、报案材料、原油过磅证明、发还原油证明、案发经过、释放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前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铺有塑料布的摩托三轮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234--18井,打开该井储油罐阀门放油时,被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被盗原油1吨(含水13%),价值3000余元。案发后原油已发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0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8年2月7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11月9日晚上7点多,自己在村中玩时,碰见“老鹰”开着三马车,上面还坐着一个人,他说想弄油,让自己去帮忙。自己就上车跟他们一起去了本村南单井上,把摩托三轮停在了油罐出油管子下面,那个不认识的人不知怎么捣鼓了两下,防盗箱就开了,他打开阀门后管子就出油了,流到三轮车车斗里。“老鹰”给自己一个对讲机,让自己去看人。接着保卫科的人过来,三人就跑,结果自己被抓住了。

2、证人刘X群、李X强证言,证实2010年11月9日19时许,二人在中队长的带领下巡逻时,发现一辆没开灯的三轮摩托车正往234—18井处开,只见这辆摩托三轮车开到234—18井后,就从油罐内往三轮车上放油。于是就冲过去,偷油的人就跑,后来在麦地里抓获一人,并在其身上搜出一部对讲机,后来又在地里捡到一部对讲机,其他人跑了。偷油的人开的是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车斗里铺一块塑料布,抓到人后查看时,现场的防盗箱是开着的,从油罐里的放油管线正往车斗里流油,车斗里已放满了油。

3、证人陈X证言,证实2010年11月9日19时23分许,自己接到采油一厂采油五区调度电话称234—18井有人盗窃原油。自己和同事到井上看到文中派出所的民警与一厂治保一中队的工作人员正在该井的多功能油罐处,罐出油处底下停一辆红色机动三轮车,车上装满了原油。经检查发现多功能罐出油口小防盗箱被打开,里面的闸门是关着的,还有一点没关紧,出油口滴着原油,但滴得很慢,于是自己将闸门关紧,检查了一遍防盗箱没被破坏就关上了。

另有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原油证明及原油过磅单、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油气集输大队原油含水证明、原油价格证明、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刘某某前罪刑事判决书、服刑证明、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属未遂。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9日止。)

二、犯罪所用对讲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王东霞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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