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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何某诉王某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金山区X镇X村X组X号房屋动迁补偿款359,990元扣除已扣房款207,000元,余款中60,000元确认归原告王某、何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9元,由两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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