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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某亮,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某亮、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我做种子生意期间,被告张某某2008年10月28日在我仓库提走师栾02—1麦种1000斤,下欠款500元。后于同年7月,我公司收购的麦种在濮阳县西粮所卖给张某某,经结算欠我3000元。另外,2008年1月8日被告在我公司仓库提走8903.5元的麦种未付款。因他购买的麦种需运往原阳,当时被告借我现金1300元付运费,以上共计x.5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我欠款x.5元。

被告辩称:欠款500元和3000元的条属实,欠原告的x.5元我已付给他了,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8年10月5日原告扣留我部分麦种,与原告抵销后,我不欠原告款,反而原告还欠我几千元钱。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买卖种子发生业务关系,期间被告张某某给原告邢某某出具三份欠据,内容为:①“今欠到,麦种款捌仟玖佰另叁元伍角,8903.5元,今领到去原阳送麦种运费22.5吨,计数1300元,合计款x.5元,张某某,08、元、X号。”②“欠条,今欠麦种叁仟圆正(3000.00元),08、7、X号,张某某。”③“今欠到,归栾02—1—1000斤已交1300元下欠500元,交种粮抵消,张某某2008年10月28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欠原告邢某某款未付,有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被告辩称欠款已付,不欠原告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付原告邢某某款x.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永杰

人民陪审员:赵俊峰

人民陪审员:李志伟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世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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