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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1日登记结婚。因为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一直不务正业,经常外出外赌博,为了维持生活,婚后我一直在工厂打工,被告却时常给我要钱赌博,如不给就打我。为要钱,被告还到我所在打工的工厂闹事,我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们俩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离婚的事只是她娘家人插手造成的,我们还有希望过下去,我不同意离婚,我保证好好干活,以后好好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0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一段时间关系尚好。后因经济问题二人产生纠葛,不断争吵,2010年冬天二人又因琐事产生争吵,原告回娘家,春节时经被告方去叫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关系尚好。后因家务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双方应珍惜家庭,互相谅解,以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好好干活,好好过,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希望的。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国玺

审判员关胜真

审判员高剑龙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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