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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开物(略)集团(郑州)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有线网络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线网络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有线网络公司申请再审称,租赁合同到期后,有线网络公司提前半个月通知了朱某某。如果延迟通知,公司也只能支付一个月的租金5000元,原审法院判令支付x元租赁费没有事实依据。租赁合同到期前,有线网络公司通知朱某某验收并交付房屋,后又于2009年元月7日将出租房屋大门上张贴声明。但朱某某拒不接受房屋和钥匙,才导致公司无法交付房屋。对扩大的损失,应由朱某某自行承担。有线网络公司于2009年6月份录制的音像资料证明朱某某已将出租的房门钥匙进行了更换,原审法院以有线网络公司未交钥匙为由判决有线网络公司向朱某某支付三个月的租金错误。原审判决有线网络公司支付2009年1—3月份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电话费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有线网络公司交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原审法院不作任何处理不当。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朱某某辩称,租赁合同约定,若续租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出租人。但有线网络公司在起诉时才告知,该公司没有电话通知,也没有书面通知是否继续承租。从电费的记录看,从2009年2月份至一审结束,几个月的电费清单均为零,证明出租人并未另行出租。有线网络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原审法院已将5000元保证金从租赁费总额中扣除,且本案已执行完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有线网络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有线网络公司与朱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若不续租,须在2008年12月4日前通知出租人。有线网络公司在此约定的期间内未能依约履行,原判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妥。有线网络公司认可在一审法院调解时才将租赁房屋的钥匙交付朱某某,故,该公司应当支付其未能按时交付钥匙给朱某某造成的房租损失。关于有线网络公司于2009年6月份单方录制的音像视频,不能证明2009年1—3月份朱某某已经更换房屋钥匙且另租他人。故,原审法院判决有线网络公司支付朱某某1—3月的租金及水电费、物业费、电话费等费用并无不当。关于5000元的保证金,原审判决虽未明确表述,但在判决的租赁费总额中已经扣减,并不存在未计算此款的问题。有线网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方凯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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