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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个体司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举证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谢小平

执行员李某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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