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个体司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举证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谢小平
执行员李某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