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
原告戴某某。
原告张某乙。
被告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甲、戴某某、张某乙因与被告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张某甲、戴某某、张某乙支付850万元,于2010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二、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被告新沂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售出房产的款项汇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后,法院作出相应房产的解封手续。如果被告至2010年11月10日前仍不能全额付清原告的上述款项,原告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处理法院查封被告的房产,在原告的款项获得足额保障之后,剩余的部分归属于被告。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连同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x元,原告、被告双方各承担50%,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玲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