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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1997)安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斌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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