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方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该村X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该村X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该县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县林业局法制股股长。
第三人中方县X乡X组。
代表人杨某戊,组长。
上诉人中方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与第三人中方县X乡X组林木林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城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2008)怀鹤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协议的效力问题,系民事权益争议,属民事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莫声培
审判员陈治群
审判员谢云霞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