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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石宝乡贵鱼村民委员会因与中方县石宝乡贵鱼村二组林木林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方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该村X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丙,该村X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该县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县林业局法制股股长。

第三人中方县X乡X组。

代表人杨某戊,组长。

上诉人中方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与第三人中方县X乡X组林木林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鹤城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2008)怀鹤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协议的效力问题,系民事权益争议,属民事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莫声培

审判员陈治群

审判员谢云霞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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