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广达中医医院,住所地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濮阳广达中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雇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广达中医医院又以自愿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理查明,濮阳广达医院更名为濮阳广达中医医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濮阳广达中医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濮阳广达中医医院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濮阳广达中医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士基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