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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等四人诉被告桐柏县规划局土地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甲。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乙。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丙。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丁。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桐柏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门某某,任某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略)事务所(略)。

一审第三人徐某汉。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章雨,河南兴淮(略)事务所(略)。

一审原告沈某甲等四人诉被告桐柏县规划局土地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宋汉亭

审判员尹应哲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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