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甲。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乙。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丙。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丁。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桐柏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门某某,任某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略)事务所(略)。
一审第三人徐某汉。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章雨,河南兴淮(略)事务所(略)。
一审原告沈某甲等四人诉被告桐柏县规划局土地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宋汉亭
审判员尹应哲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