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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X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X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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