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叶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X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X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学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