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周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X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X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