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谷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翟公良,河南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镇马寨。
法定代表人方晓瑜。
原告安某某、谷某某诉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中系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井下工作面探水钻探工程合同,而后由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对所施工程量进行验收。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某、谷某某对被告河南宏福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海山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