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11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7月份的一天凌晨5点钟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来的柴油的情况下,仍将付焕珂、周寅生二人盗窃来的180升柴油(价值1107元)以800元的价格收购。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荥阳石油分公司出具的柴油价格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柴油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杨云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