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住(略)。
被告夏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夏某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夏某以其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夏某作为货车司机,居无定所,根据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夏某的户籍所在地仍为沈丘县X镇,因此,被告夏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夏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俊立
审判员郭廷俊
代理审判员周明进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