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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某、张某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景高举,河南济世雨(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又午,河南济世雨(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韩某某、张某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燕某某、张冲,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高举,被上诉人潘某的委托代理人景高举,原审第三人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又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该案是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以及豫x号17路公交车产权归谁所有均应查明;2006年9月6日,潘某将豫x号17路公交车以x元价款协议卖给张某乙,车和款均已履行,双方的买卖行为是转让车辆所有权还是转让经营权,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王社军

代理审判员董卓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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