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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王某某、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等一家六人、原审被告张某庚、滑县四间房乡兰庄建筑队、滑县四间房乡曹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

上诉人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己(又名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张某庚。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滑县X乡兰庄建筑队。

负责人王某某。

负责人袁某某。

原审被告滑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辛,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王某某、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等一家六人、原审被告张某庚、滑县X乡兰庄建筑队、滑县X乡X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崔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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