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梁a诉上海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省x市x区x镇x村x厝x号,现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丁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a,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a,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梁a与被告上海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a及其委托代理人蒋a,被告上海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a诉称,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4月25日期间,被告因承接了x湖畔现代城工程而向原告购买钢材。2009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确认尚欠原告钢材款601,400元,但被告仅在2009年6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之后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1,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521,4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上海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向被告供应了钢材,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为521,400元,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无异议,但现无能力偿付。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且原告未向被告进行过催讨,故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因x湖畔现代城一期南片工程向原告购买钢材尚欠货款601,400元。2009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货款。

以上事实,由欠条、进账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上海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购买钢材尚欠原告梁a货款521,400元,理应及时支付,然其拖欠至今,显为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该笔货款,双方在确认金额时未约定支付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履行,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于诉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且原告主张权利后仍应给予被告合理的履行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a货款521,400元;

二、驳回原告梁a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7元,财产保全费3,1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