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素萍,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魏方绥,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韩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原审被告韩某某因货运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董应山
审判员黄某君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平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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