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0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8日至10日晚,滑县X乡X村民韩海涛(已判刑)连续三日在滑县X镇X村聚集数十人赌博,期间被告人邢某负责联系接送人员前来赌博并给其他人员发放工资,被告人王某负责抽钱,从中渔利x元。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邢某、王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韩海涛供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管制的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1年7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管制的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1年7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