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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与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甲,男,9岁。

法定代理人:运某某,女,36岁,系原告之母。

被告:程某乙,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银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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