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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2月26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扶沟县农业银行包屯分理处的存款元3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兵权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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