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张某某申请执行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2010)扶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兵权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