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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张某某申请执行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2010)扶执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兵权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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