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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江挪用公款一案刑事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崔培红:

你丈夫吴玉江挪用公款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31日作出的(2007)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玉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执行具体案件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挪用本单位管理、支配的、拍卖机构代管的其所办案件的120万元拍卖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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