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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贺某甲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

委托代理人:宋峰,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贺某乙,男。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贺某甲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委托代理人宋峰,被上诉人贺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贺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赵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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