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娟,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会云,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河南信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娟、李会云,被上诉人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胡亚萍、张伟峰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代理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