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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等于被上诉人周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娟,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会云,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河南信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周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娟、李会云,被上诉人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胡亚萍、张伟峰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代理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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