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86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2004年12月20日,原、被告就被告欠原告4万元一事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自2005年1月起每月支付欠款500元至2009年12月全部支付完毕。此后,被告仅支付原告欠款款2000元,剩余3.8万元至今未付。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欠款3.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以王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被告王某合法存在的有效证据。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所显示有关被告的信息到公安机关查询,也未能查到被告的相关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敏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武秋红